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民南路片区食材服务项目
公开询价函
1. 采购条件
本询价项目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民南路片区食材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项目已具备公开询价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价采购。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地点:广东省韶关市
2.2 项目规模: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民南路片区食材服务项目
2.3项目类别:物资类
2.4 服务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2.5 项目估算金额:70万元。
2.6 采购范围:副食品类。
本项目分为: 1 个标包。
标包号 | R最大中标数量(个) □最大中标比例(%) | 标包名称 | 标包金额 (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R最低下浮率(%) | 服务期限 | 备注 |
1 | 1 | 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民南路片区食材服务项目 | 70 | 6% |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 |
2.7 报价方式及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本项目实行整体下浮率报价,下浮率须>6%。
2、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含税(13%)(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并按国家规定开具对应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分别为:9%、13%,符合免税政策的产品开具免税发票。),含所有货物的购置(或生产)、加工、清洗、检测、包装、配送、运输、保险、装卸、退换、质保期售后服务、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等相关费用,采购人无须另外支付任何费用。供货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食品(食材)的售出,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无法预计也无法向各成交供应商保证采购的数量及采购的金额,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因原材料、人员工资、运输等成本上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进行报价。
3.在合同履行期间,供货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食品(食材)的售出,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无法预计也无法向各成交供应商保证采购的数量及采购的金额,预算金额只是采购预算,并不是最终的终算金额,最终结算金额按实结算,采购人有权使用自有基地产品及自有品牌产品,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进行投标。
4.供应商须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2.8 定价及结算方式
1、定价方式:
1)供应商参考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价格中心公布的全市农贸市场菜篮子平均零售价及采购人自行指定当地任意市场零售价的综合单价为基准对单个供货周期的食材进行报价。
2)采购人组织召开定价会确定最终报价,作为单个供货周期的食材定价。
3)定价后,如采购人需采购定价范围外的其他同类食材产品,由双方根据市场调查价格及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价格中心公布的全市农贸市场菜篮子平均零售价协商定价。
2、结算方式:
按月度据实结算:结算金额=单个供货周期食材定价(含税)×(1-中标下浮率)×当月实际供货量。(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9 付款方式:每月10日前,成交供应商提交上月度结算清单,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后,由成交供应商开具上月度应付价款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购人核准后在4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10 服务要求
(1)总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食材调研、食材检测、食材配送等服务。
(2)食材调研:供应商需对大米、食用油、及其他副食品类等市场进行调研和询价,通过本地市场、电商平台、超市等,及时了解市场概况、供应渠道,对价格进行分析、质量进行评估等。
(3)人员要求:供应商需固定业务联系人员及配送人员,人员均需具备健康证明、穿着规定服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更换配送人员需提前通知采购人。
(4)保密要求:供应商保证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无论本项目是否生效、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仍应执行本保密条款,否则,应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5)食材检测:成交单位需对食品进行检测,每天需随货配送相对应批次的有效检测报告,对食材的食品安全负责。采购人需随货配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
(6)运输要求:运送食材的车辆必须干净卫生。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7)验收要求:供应商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将所需产品配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供应商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固定格式内容规范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8)数量要求:本项目不设采购数量,具体采购数量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确定。
(9)时效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备齐货物,按时送抵交货地点。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厨房食品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2.11 质量要求:
(1)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行业、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所有食品食材必须是健康、环保的,不含有害物质的安全产品。
(2)商品包装须有合格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许可标识,并采用食品级包装进行密封包装,干货类物品、无任何破损、无挤压、无破碎、无异味、无任何表面附着物或衍生物,不掺假、不过期、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无霉变,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供应商每天随货提供相对应批次有效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保证不掺假、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无毒害,货物净重量须与外包装标明的重量一致,符合国家食品行业的标准产品,且生产日期不得超过最长保质期的三分之一。
(4)禁止供应商提供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过期或临期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如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作,并向供应商追究经济赔偿。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出品质量问题导致食用人身体不适需就医、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等情况的,经质量检测部门或卫生部门确定是供应商责任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5)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食材的质量除应符合双方约定之质量标准及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食品的要求及质量标准。
2.12 验收标准
大米类:
(1)采购参考清单(此表仅供参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品种)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优质杂优米 | 2. | 晚米 | 3. | 油粘米 |
4. | 粳米(大地主山区米) | 5. | 籼米 | 6. | 东北大米 |
(2)大米品种要求:加工精度为国标三号大米
序号 | 内容 | 质量标准 | 内容 | 质量标准 | |
1 | 加工精度 | 符合二等品要求 | 碎米总量% | ≤35.0 | |
2 | 不完善粒% | ≤6.0 | 小碎米% | ≤2.5 | |
3 | 最大限度杂质 | 总量% | ≤0.40 | 黄粒米% | ≤2.0 |
4 | 糠粉% | ≤0.20 | 水份% | ≤14.0 | |
5 | 矿物质% | ≤0.02 | 六六六mg/kg | ≤0.05 | |
6 | 带壳稞 粒/kg | ≤70 | 滴滴涕mg/kg | ≤0.05 | |
7 | 稻谷粒 粒/kg | ≤16 | 色泽、气味、口味 | 正常 | |
8 | 标签检验 | 符合 GB2715-2005 标准第九款要求 | 镉 | ≤0.2mg/kg |
大米质量标准:
1)米类执行标准: GB 1354-2009(本标准中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被GB 2761-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的相应指标代替。本标准中的4.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部分被GB 2763-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相应指标替代)标准一等米,不含添加剂
2)大米的质量标准:除符合标准一等米外,要求:
碎米总量≤17%(国家标准:≤35%)
小碎米总量≤2%(国家标准:≤2.5%)
不完善粒≤3.5%(国家标准:≤4.0%)
黄米粒按国家标准执行 。
3)有SC证号,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质保期或保存期等信息, 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质量符合米类执行标准。
4)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 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物等,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5)大米要求的资质证明:
a) 生产(供应)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b)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每季度一次。
c) 《出厂检验报告》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报告单。
食用油类
(1)采购参考清单附表(此表仅供参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品种)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食用调和油 | 2. | 花生油 | 3. | 油茶籽油 | 4. | 色拉油 |
5. | 大豆油 | 6. | 葵花籽油 | 7. | 米糠油 | 8. | 棉籽油 |
(2)基本要求:外包装完好,有SC证号,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3)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气味、滋味:具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5)加热试验(280℃)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6)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7)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8)执行标准
1)油类执行标准:
序号 | 内容 | 质量标准 | 内容 | 质量标准 |
1 | 色拉油 | GB1535-2003一级大豆色拉油 | 花生油 | GB 1534-2003 |
2 | 大豆油 | GB 1535-2003 | 葵花籽油 | GB10464-2003 |
3 | 棉籽油 | GB 1537-2003 | 油茶籽油 | GB 11765-2003 |
4 | 玉米油 | GB 19111-2003 | 米糠油、调和油 | GB19112-2003 |
2)油类质量要求:
每个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粮及成品粮色泽、气味必须正常。霉变粒不得超过2%。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 (5μg/kg~20μ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赭曲霉毒素A(5μg/kg)。重金属污染物:铅(≤0.2mg/kg)、镉(0.1 mg/kg~0.2 mg/kg)、汞(0.02 mg/kg)、无机砷(0.1 mg/kg~0.2 mg/kg)。农药:对磷化物、马拉硫磷等140余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并根据采购人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
要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人高价位植物油中进行销售,牟取baoli,一经查处,成交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3)部分食用油质量指标内容:
花生原油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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