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某单位副食品采购
二、项目编号:2025-JHLZXZ-W1001
三、公示时限:
2025年1月21日—2024年1月27日
四、采购需求:
(一)投标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非外资(含港澳台)控股企业、非外资(含港澳台)参股企业;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7.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9.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10.本项目特定资格: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军队的技术、卫生、安全和环境保障标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需求明细表
序号 | 采购项目名 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时 间 | 备注 |
1 | 某单位副食品采购 | 负责我单位副食品(蔬果类、肉禽蛋类、冻品类、干调类、牛奶饮料类等)供应 | 见技术要求 | 4800万元 | 2025年 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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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要求
1.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
供应商应按我单位要求组织副食品配送,特殊情况下由我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明确。所有运输、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税金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我单位共有3处供应区域,常用供应点4个,具体为忻州市忻府区(2个供应点)、太原市尖草坪区(1个供应点)、太原市阳曲县(1个供应点);临时供应点2个,具体为忻州市忻府区(1个供应点)、太原市阳曲县(1个供应点)。其他点位根据具体任务确定。
2.售后服务:
(1)质量和价格:供应商配送的副食品必须符合供货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所有货物均去皮称取净重,甲方不额外考虑供应商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包装重量、税费、人工费等,无特殊情况不得以增加其它成本或其他形式为由单方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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