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4年4月,我局对全县食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共有9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1.2024年5月28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4431225570833468、XBJ24
431225570833469、XBJ24431225570833470、XBJ2443122557
0833471)的检验报告。会同县芝红优购超市销售的珍珠小花生(原味)(烘炒类)、原味瓜子(炒货)、原味南瓜子(炒货)、手打瓜子(炒货)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芝红优购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核实,2024年4月21日,当事人从怀化一家名为经济开发区刘口水副食商行购进的,原味南瓜子以135元购进2包共10斤,销售价是18元/斤,货值180元;手打瓜子以105元购进1件,共10斤,销售价是 15元/斤,货值150元;原味瓜子以150元购进5包共20斤,销售价是10元/斤,货值200元;珍珠小花生以28元购进1包共4斤,销售价是10元/斤,货值40元。以上4种食品购进总价为418元,销售总价为570元。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去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时,未发现当事人超市有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被抽检批次的产品已全部卖完。当事人当场提供了该批次的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与检验检测报告四份,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数量较少,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危害后果较轻,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2024年5月2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4431225570833533、XBJ24
431225570833534)的检验报告。会同县鸿旺购物商场销售的散装南瓜子(炒货)、原味瓜子(炒货)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鸿旺购物商场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①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日从经济开发区毅翔干果商行购进的散装南瓜子(炒货)5kg,购进价为26元/kg,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130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36元/kg对外销售3.76kg,(剩余1.24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4.6元,违法所得44.6元;②当事人于2024年2月7日从经济开发区毅翔干果商行购进的原味瓜子(炒货)25kg,购进价为14元/kg,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350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30元/kg对外销售23.75kg,(剩余1.25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7.7元,违法所得37.7元;以上两种产品共获得违法所得82.3元,以上两种涉案产品于2024年5月29日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在收到涉案食品检测报告后,于2024年5于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以上两种涉案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单和醴陵市鑫源达食品有限公司(散装南瓜子)检验报告和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味炒瓜子),我局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2.3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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